黑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黑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黑河市老科协)。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黑河市老科协是黑河市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和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是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建设创新型企业,按照江泽民同志:“团结广大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的题词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规,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发挥其科学、技术、知识、经验等专长,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与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黑河市民政局社团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黑二话市通江路2号市政府办公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党和政府在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参与科学考察、科学论证、工程设计、项目评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活动。
(二)兴办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等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实体,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班,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
(三)开展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活动,举办老科技人才市场,向国内外、省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专长,向工人、农民、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五)积极参与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活动。
(六)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协组织的健康发展。
(七)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增进老科技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八)为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为真实反映会员专业水平提供依据。
(九)开展对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弘扬“无私奉献、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精神。
(十)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活动。为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项目服务,为扩大民间科技文化交流渠道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专业人员和从事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承认本会章程、又加入本会意愿者,均可加入本会。
(二)荣誉会员:外省市、港澳台和海外华侨知名人士,有名望的专家和省内尚未离退休有名望的专家教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团体会员: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企业、大专院校的老科协为市老科协团体会员。并吸收少数重点基层单位为市老科协的联系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市老科协审查同意即可入会。
(二)团体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可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会议和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福利、政策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基层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经市老科协讨论通过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受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需有出席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决议方能生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用通讯方式传达决议,征求意见,加以补充。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九)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
(十)举荐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的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名额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决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科协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为老科协做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是市直有关系统、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的老科协组织,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由本会法人委托分支机构一位领导人为法人代理人,承担法人职责。
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黑河市老科协技术工作者协会******工作委员会”;“黑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分会”。
成立分支机构需有发起人,有一定数量中级以上职称的老科技工作者队伍,有较高声誉的团体带头人,有挂靠单位的同意和支持、有分支机构的组织条例和领导成员名单,经过申请,又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后,刻制公章,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三)老科协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管理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收入的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科协事业的发展及会员福利。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属团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认为清楚时,才能更换。
第三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半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