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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04年5月13日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老科协),
英文译名为 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HAAS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黑龙江省老科协是黑龙江省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是老科技工作者之家。本会是由各地、市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省直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江泽民同志 “团结广大退离休科技工作者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的题词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发挥其专长和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敏街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党和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建言献策,参与科学考察、科学研究、科学论证、工程设计与监理、项目评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活动。
  (二)兴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实体;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三) 开发老科技人才资源,向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向工人、农民、社区居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文化、技术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五)承担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协组织的健康发展。
  (七)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增进老科技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八)为离退休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为真实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提供依据。
  (九)对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弘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精神。
  (十)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活动。为引进资金、人才、技术、项目服务,为扩大民间科技文化交流渠道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荣誉会员:外省市知名人士、有名望的老专家和省内的两院院士,本人同意,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由所在地区、单位批准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省只吸收市地老科协和省直厅局、中省直大专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老科协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基层老科协审查同意即可入会。没有成立基层老科协组织的个人可向上一级老科协组织申请入会。
  (二)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并附主管部门意见、主要领导成员名单(地、市级团体会员需交社会团体登记复印件、团体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可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福利、政策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基层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本会将书面通知交纳,如无特殊理由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收回会员证,团体会员解除团体会员关系。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授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需有代表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有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
  (七)举荐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事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的(一)(三)(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决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有常务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协会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并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科协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为老科协做贡献;
  (四)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是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名称统一为“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
  成立分支机构需有发起人,有一定数量高级职称的老科技工作者队伍,有较高声誉的团体带头人,经过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老科协事业的拨款;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老科协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作委员会上缴的管理费;
  (五)会员交纳的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收入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科协事业的发展,以及为会员办福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属团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代表大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认为清楚时,才能更换。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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