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
发布日期:2019-03-12作者:本站原创来源:站内新闻

协会简介

黑河市老科协机关工作人员6人,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兼秘书长1人,副会长3人,办公室科员1人(在职)。市辖北安市、嫩江县、五大连池市、孙吴县、逊克县、爱辉区、五大连池风景区7个县(市、区)老科协。市直有卫生分会、教育分会、水务分会、农委分会、工信委分会、铁路分会6个老科协分会。全市有54个乡(镇)、67个行业、27个社区成立了老科协组织。在全市10,158名老科技工作者中发展老科协会员2,214人,其中高级职称会员361人,中级职称会员591人。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老科协的指导下,黑河市老科协自2006年独立建制以来先后获得了11项先进集体奖励。2016年被黑河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评为《全市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先后被评为《全市先进协会标兵》、《市政府优秀建议奖 》、《全市优秀学会 》,2012年、2017年连续二次被省老科协评为《省老科协先进集体》、《省老科协优秀老专家建议奖》《中国老科协2012年度万名科技专家讲科普活动一等奖》、《省老科协服务“三农”工作先进集体标兵》、二次被省老科协评为《省老科协优秀科学报告团》。并有51名老科技工作者先后获得国家老科协、省老科协和市委市政府的奖励。


黑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黑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黑河市老科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黑河市老科协是由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和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组织。是黑河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黑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黑河市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以黑市办文[2013]2号文件为依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市老科技工作者,发挥其科学、技术、知识、经验等专长,努力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再做新贡献。本团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法自治,民主办会,以“围绕中心,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务求实效”为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社团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黑河市通江路2号市委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改革等重大问题开展建言献策,为市委、市政府当参谋;开展专题调研、项目论证、调研咨询、项目评估、技术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技术转让、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攻关、技术服务等活动;发动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和服务“三农”工作。

    (二)兴办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等与本团体章程、宗旨相符的实体,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班,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

    (三)开展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活动,举办老科技人才市场,向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重点,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公务员、工人、农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五)积极参与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活动。

(六)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协事业健康发展。

(七)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为离退休科技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九)开展对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开展同国外、市外(包括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企业的老科协均为市老科协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同意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市老科协审查同意即可入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基层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基层老科协视情况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团体章程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四)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七)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举荐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的一、四、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科协事业,愿意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三)适应本会相关职务或相关工作的需要,能为老科协事业做贡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分支机构为:市直相关系统、科研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老科协组织,经批准加入本会,称为黑河市老科协XX分会。

分支机构是市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在市老科协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收入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科协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属团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审查清楚后才能更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黑河市老科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2004-2018 黑河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版权所有  Email:heihelkx2006@163.com 黑ICP备05005850号